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 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 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 (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 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1 、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2、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 3、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 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 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4、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
1、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二选一)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二选一) -国内注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发生变更、转让、续展情况的还要提供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国际注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发生变更、转让、续展情况的,还需提供变更、转让、 续展证明的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4、缴纳备案费银行单据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委托代理人申请海关备案,需要特别提交的文件 5、海关总署制定的固定格式委托书原件,由权利人签章; 6、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二选一)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选择提交的文件 7、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或样品; 8、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9、权利许可使用情况,有许可使用合同的提交合同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没有合同的提供许可名单、内容、期限等情况; 10、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规定: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 定。(注意:海关总署驳回后,申请人重新提交或者补交申请文件的,海关总署审核申请的 期限重新计算)
备案应当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申请之日起生效。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备案的有 效期为10年,权利人可以在备案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